五、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需要继续作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外汇一级交易商和Shibor报价行的,应在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改制申请的同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提交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外汇一级交易商和Shibor报价行变更申请,并在获得改制开业批准后,到人民银行总行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未完成有关变更手续前,暂停其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外汇一级交易商和Shibor报价行的相关权利义务,待有关变更手续完成后,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外汇一级交易商和Shibor报价行的相关权利义务自动恢复,期间其权利义务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六、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应按照目前法人机构的金融统计数据报送方式报送数据,即由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将其总行和分行的金融统计数据报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将按规定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七、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的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年度会计决算资料、会计核算基本制度、涉及重大会计事项的资料等相关会计财务资料。
八、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需要变更支付系统行名的,应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后,通过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行名变更申报。改制的外资银行分支行应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变更支付系统行名行号上级行参与者列表的书面申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后,通过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上级行参与者行号变更申报。
九、外资银行分行已经开办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其改制后的法人机构需要变更银行机构名称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办理银行机构名称变更的相关手续,并通知相关存款人办理开户许可证的换发手续。
十、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需要使用或者更换人民币票据凭证的,应根据《
支付结算办法》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 (银发[2004]235号)等规定的票据格式和要素,设计票样,经人民银行总行确认后,在指定厂家印制。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需要使用或者更换人民币结算凭证的,按照《
支付结算办法》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等规定的格式和要素,自行印制和管理。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办理人民币业务需要使用或者更换汇票专用章时,应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06]54号)的相关规定,确定汇票专用章式样,并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刻制汇票专用章时,应以外资银行法人机构为单位或者经法人授权,按照人民银行确定的专用章式样,选择经公安机关批准,具有承制公章资格的印章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刻制。本票专用章的格式、内容和刻制,按照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