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7年3月15日 银办发[2007]59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重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自2006年12月11日开始施行。截至目前,已有11家外国银行被批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其现有在华分行改制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机构(名单附后)。为有效解决外资银行改制过程中涉及我行职责的有关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其总行和分行的利率报备数据报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然后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将利率报备数据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应加强系统内的利率管理,组织其分支行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政策,并接受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二、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和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事宜。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会计科目表及科目使用说明等会计财务资料,由人民银行总行核定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存款准备金的报表审查、资金收缴及日常考核工作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具体办理;有关存款准备金的监督、管理和处罚由其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货币信贷部门具体办理。被批准改制的外资银行,应提前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办理准备金账户开立(变更)的相关手续。
三、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应按照《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及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变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的申请,并申请取消以原分行名义获得的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
四、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及相关规定,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出申请办理债券托管账户开立和债券交易联网手续,并申请注销以原分行名义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和以原分行名义获得的债券交易联网资格。同时,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