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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0-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十九)采购单位未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查到当地协议供货商名单的,应先向总协调人联系供货事宜,确实无法供货的,采购单位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于中标品牌和机型范围内,进行网上竞价,但是空调设备及其管线、辅材、吊装费等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协议供货中标价格。成交供应商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填写验收单,经采购单位审核、评价后,由供应商下载、打印验收单一式两份,交采购单位一份。
  (二十)在产品和服务完全可比情况下,采购单位发现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应向采购中心出具公函说明情况,经采购中心核准后可以购买并出具政府采购验收单。采购单位公函中应当说明以下内容:所购空调产品品种、型号、能效等级、供应商名称、地址、报价以及管线、辅材及安装、售后服务等标准,并附发票复印件。采购单位未经采购中心核准进行采购的,采购中心不予出具政府采购验收单,视同未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六、权益保护
  (二十一)采购单位在空调采购过程中,可按照协议供货商的服务承诺,对其产品价格、质量、安装及售后服务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
  (二十二)各单位在采购活动中,要注意保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空调,不得向中标企业和供货商提出不合理要求。空调验收合格后,应及时与供货商结算费用。
  七、违规处理
  (二十三)采购中心负责对协议供应商进行监督和考核。协议供货商有下列行为的,采购单位可向采购中心书面投诉,采购中心核实后,将按照协议约定,责成协议供货商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将上报财政部对其进行处罚: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各采购单位空调采购的;
  2、向采购单位销售未列入清单的普通民用定速空调(移动式空调除外)、变频空调或商用空调,或者销售未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工业生产许可证的移动式空调、特殊民用空调或恒温恒湿精密空调的;
  3、不按协议规定提供服务,提供假冒伪劣或不合格空调产品的;
  4、不按协议规定执行中标价格,擅自提高空调价格,或向采购单位额外收取费用或在中标机型促销期间未给予采购单位同等优惠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的行为。
  采购单位发现供应商在协议供货履约过程存在上述问题或违反本通知的其它问题的,请在第一时间与采购中心相关业务处联系。
  联系电话:010-83084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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