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0-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字〔2010〕14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以下简称《目录》)精神及国家节能政策法规,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10-2011年度空调集中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0-2011年度空调协议供货商(名单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要求
(一)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民用空调、商用空调及精密空调,采用协议供货方式的,应执行本通知。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及预算外资金。
(二)本期空调协议供货采购的产品范围:
1、普通民用定速空调。包括5P(含5P)以下定速分体壁挂机、分体柜机、一拖一式天井机(含一拖一式天花机、吸顶式和嵌入式空调)和移动式空调。
2、普通民用变频空调。包含5P(含5P)以下变频分体壁挂机、分体柜机。
3、特殊民用空调。包含5P以下(含5P)基站空调、普通机房空调,具有来电自启动、远程监控、双机切换等功能,并且能够连续运转30000小时以上。
4、商用空调。包含4P以上(含4P)、7P以下(含7P)一拖多式空调和8P(含8P)以上、20P(含20P)以下多联式空调。
5、精密恒温恒湿空调。指制冷量为7KW以上(含7KW)、110KW以下(含110KW)的风冷型恒温恒湿精密空调。
上述空调产品中分体壁挂机、分体柜机及一拖一式天井机为一级能效等级以上产品。移动式空调、特殊民用空调为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变频空调、商用空调为二级能效等级以上产品。精密恒温恒湿空调为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或工业生产许可证产品。
(三)采购单位采购上述品种及制冷量范围内的空调产品时,原则上应当在协议供货中标品牌及机型范围内实行采购,因特殊原因需超出上述范围的,采购单位应报经财政部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其中预算金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可以采用网上竞价方式。采购普通民用定速(移动式空调除外)、变频空调及商用空调的,应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最新一期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范围内进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