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建设龙门石窟研究院保护中心实验室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0]700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建设龙门石窟研究院保护中心实验室的请示》(豫文物[2010]8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考虑到拟建项目对于龙门石窟保护的重要性和《龙门石窟区保护规划》对拟建区域的建设规划,我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
二、对所报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拟建项目应按照《龙门石窟区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保护法规对拟建区域的规定,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和体量,淡化建筑色彩和形式,避免对石窟本体及其环境景观产生负面影响。
(二)施工前,应由专业考古单位对工程区域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和勘探工作,如遇重要考古发现,应及时上报并对设计方案做相应调整。
(三)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科学设计实验室的废水、废气及垃圾处理系统,确保遗产本体及其环境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