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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二)


  服务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3)商业据点呈现

行业或次行业别

市场开放承诺

其他承诺

二、通讯服务业

D.视听服务业

(b)电影放映服务业

- 华语电影片和合拍电影片

             

根据大陆有关规定设立的制片单位所拍摄、符合台湾相关规定所定义之大陆电影片,经台湾主管机关审查通过后,每年以10部为限,可在台湾商业发行映演,并应符合大陆电影片进入台湾发行映演相关规定。



  服务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3)商业据点呈现

行业或次行业别

市场开放承诺

其他承诺

四、  配销服务业

A.经纪商服务业(活动物除外)

(CPC 621)

- 凡以按次计费或依合约计酬方式,从事有形商品买卖居间说合而收取佣金之行业均属之。经由网际网路从事商品经纪亦归入本类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经纪商服务。

             
 


  服务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3)商业据点呈现

行业或次行业别

市场开放承诺

其他承诺

十、娱乐、文化及运动服务业(视听服务业除外)

D.运动及其他娱乐服务业(CPC96411、96412、96419)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运动休闲服务。

             
 


  服务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3)商业据点呈现

行业或次行业别

市场开放承诺

其他承诺

十一、空运服务业

(c)电脑订位系统[7]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电脑订位系统服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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