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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二)

  RVC=--------×100%
      FOB
  上述VNM是指非原产材料的价格。该价格应以到岸价格(CIF)为基础进行确定。
  二、本规则所述的离岸价格(FOB)和到岸价格(CIF)应依据《海关估价协定》及公认会计原则进行核定。

  第七条 加工工序
  在适用本规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加工工序标准时,货物只有在一方或双方经过本规则附件所规定的加工工序后,方能赋予原产资格。

  第八条 累积规则
  一方的原产材料在另一方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时,该材料应视为原产于该另一方。

  第九条 微小加工
  一、本条所称“简单”是指既不需要专业技能,也不需要专用的机器、仪器或设备即可进行加工或处理。
  二、对货物的本质特性影响轻微的简单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或合并,均应认定为微小加工,不得赋予原产资格。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储藏期间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例如通风、干燥、冷藏、冷冻、上油、涂抹防锈漆、包覆保护层、加盐或水溶液;
  (二)为便利托运而对货物进行的拆解、组装;
  (三)以销售或展示为目的的包装、拆包或重新包装等处理;
  (四)动物屠宰、冷冻、分割、切片;
  (五)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 (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纵切、弯曲、卷绕、展开等作业;
  (六)洗涤、清洁、除尘、去除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
  (七)简单的上漆、磨光、削尖、研磨、切割、装配或拆卸等作业;
  (八)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木板及其他类似的包装工序;
  (九)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十)稀释、溶解或简单混合,未实质改变货物本质的;
  (十一)除稻米以外的谷物的去壳、部分或完全的漂白、抛光及上光;
  (十二)食糖上色或形成糖块的操作;
  (十三)纺织品的熨烫或压平;
  (十四)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或去壳。

  第十条 微小含量
  货物不符合本规则附件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仍应视为原产货物:
  一、对于不符合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其依据第六条规定核定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百分之十;
  二、该货物符合其所适用的本规则所有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可互换材料
  一、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任何可互换材料应据实加以区分;或依据出口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择一办理。
  二、上述经择定的库存管理方法,应在其整个会计年度内,连续使用该方法对上述货物或材料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中性成分
  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下列中性成分的原产地应不予考虑: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相关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四)工具及模具;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用零件及材料;
  (六)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虽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能合理表明为该货物生产过程一部分的其他货物。

  第十三条 成套货品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三规定的成套货品,如果各组成货品均原产于一方,则该成套货品应认定为原产于该方;若部分组成货品非原产于一方,依第六条规定所确定的非原产材料价格不超过该成套货品离岸价格的百分之十,该成套货品仍应认定为原产于该方。

  第十四条 包装材料及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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