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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项目竣工资料。

  (三)工程项目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勘察、设计单位按要求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四)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保证地下管线安全的具体措施。

  (五)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明确和落实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对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城市地下管线损害的,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避免盲目开工、冒险施工。

  (六)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城市地下管线资料有未标注或标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待建设单位确认并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

  (七)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深入现场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涉及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的技术措施。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危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的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四、要提高地下管线安全应急救援能力

  (一)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加强地下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施工过程中出现损坏城市地下管线情况时,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报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应急救援队伍抢险维修时,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抢险维修工作。

  五、要加强监督检查和相关服务工作

  (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查询城市地下管线相关档案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查询使用及告之、移交、验收等制度,为工程项目建设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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