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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0〕1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0年7月28日,扬州鸿运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的原南京塑料四厂旧址,平整拆迁土地过程中,挖掘机挖穿地下丙烯管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是城市正常稳定运行的保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

  二、要切实加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必须同步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自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并按规定进行审批。有条件的城市可成立地下管线开挖变更审批联席会议,统一审批道路管线的开挖和更改。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及地下管线的工程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建程序,在施工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档案,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施工现场,要公开地下管线施工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姓名与相关责任。

  (三)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建立有效机制,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维护保养和运行状态评估。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地下管线进行安全监测、检测,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运行安全。

  三、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相关责任

  (一)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建筑施工过程中对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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