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鳄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渔发[2010]26号)
近年来,我国鳄鱼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规模不断扩大,在部分区域对优化养殖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鳄鱼消费量的增加,走私、非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鳄鱼的现象呈上升态势,不仅对市场造成严重冲击,也已成为公共卫生安全一大隐患。为促进鳄鱼繁育利用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决定加强对鳄鱼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等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鳄鱼保护管理级别。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我国特有的扬子鳄,仍按《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保护管理;对其他外来鳄鱼,由渔业、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标准进行管理,属于《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附录一所列物种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属于
《公约》附录二所列物种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管理。
二、对现有鳄鱼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企业进行清查,积极研究推行标识制度。各级渔业、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鳄鱼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根据以往渔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工管理要求进行登记和加强监督检查。对因鳄鱼保护管理级别调整应重新申办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鳄鱼驯养繁殖单位,要严格审核其驯养繁殖设施和技术等条件,凡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定程序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能达到整改要求的,要坚决取缔,并依法处理。
各地要在调查登记基础上,积极研究推行对合法驯养繁殖和进口来源的鳄鱼活体及其产品进行标识管理,以便于执法甄别和打击走私行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林业部门管理的鳄鱼驯养繁殖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单位,可申请对其合法来源的鳄鱼活体及产品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凭标识从事经营利用活动;各地渔业部门可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逐步推行对鳄鱼活体及产品的标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