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银发〔2010〕13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5月10日起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现执行16.5%存款准备金率的机构将执行17%的存款准备金率,现执行17%存款准备金率的机构将执行17.5%的存款准备金率。
二、现执行14.5%存款准备金率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将执行15%的存款准备金率。
三、现执行11.5%存款准备金率的财务公司将执行12%的存款准备金率。
四、现执行11%存款准备金率的农村合作银行将执行11.5%的存款准备金率。根据有区别存款准备金率规定执行11.5%存款准备金率的农村合作银行将执行12%的存款准备金率。现执行10%存款准备金率的资产规模小、支农贷款比例高的农村合作银行将执行10.5%的存款准备金率。
五、现执行11%存款准备金率的城市信用社、金融租赁公司将执行11.5%的存款准备金率。
六、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汶川地震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暂不上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此次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工作,确保顺利实施,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