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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5年10月5日 财税字[199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报国务院同意,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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