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
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16日 财税字[1995]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对执行上述规定时五年期限的计算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五年期限的具体计算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
二、关于个人在华居住满五年以后纳税义务的确定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