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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11日 财税字[199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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