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监字[1995]29号 1995年5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9号文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的精神,现将《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国办发[1995]2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对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这次清理检查,从5月份开始,到8月底结束。主要清理检查国有企业(包括各类公司),集体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事业和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种协会、学会,在1993年以来私设“小金库”各项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
二、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清理检查。主要包括:
(一)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出租收入、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发售股票申请表售表收入、股票发行费收入等。
(二)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服务业收入、广告收入、出版发行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等。
(三)各项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形式的价外收费。
(四)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等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