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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6.由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中方职工,其连续工龄按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和在合资、合作企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时,如果职工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关于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问题
  根据当前我国社会收入分配状况,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可实行名义工资与实行工资两种办法。名义工资是企业董事会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比照外方同类人员报酬水平确定的工资;实得工资是企业发给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报酬,由企业中方投资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企业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以及企业劳动生产率、资本金利润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实现利润等考核指标和生产经营的责任轻重等进行核定。
  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的差额部分,纳入企业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和住房补助基金。
  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实得工资缴纳。
  四、关于保险福利的有关问题
  1.企业在注册登记后一个月内,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企业依法歇业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清欠缴和应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否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歇业和注销登记手续。
  3.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企业工会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关于培训费的赔偿问题
  企业出资培训职工的培训费赔偿问题,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需要赔偿的,其赔偿额按应为企业服务年限逐年递减的原则进行确定。
  六、关于《规定》与《劳动法》以及配套规章的衔接问题
  1.《规定》十九条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两者属于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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