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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
 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163号)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劳合字〔1995〕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们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请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范围
  《规定》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中方职工,以及上述企业中经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外籍员工和台、港、澳员工。
  二、关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的有关问题
  1.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须用中文书写,亦可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本必须一致。中文合同文本为正本。合同鉴证机关只鉴证中文文本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但职工医疗期未满,或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须待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后方可终止。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限,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4.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凡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的(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所指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下同),企业应当将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此项费用在成本中列支。
  5.被企业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中方职工,原系中方合资、合作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的,按离开中方单位时的协议办理。其余的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也可以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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