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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5]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资、教育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劳动部从1990年开始,在山东、江苏等省试办了11所高级技工学校,取得了成功经验。实践证明,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有利于加快培养高级技能人才,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培育和发展劳动市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经济发展对高级技工的需要,在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基础上组建高级技工学校。现就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技工学校是培养高级职业技能人才的基地,主要承担培养高级技术工人、技师、实习指导教师以及其他高级职业技能人才的任务。
  二、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应列入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计划,招生数量列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高级技工学校名称根据其所在地区和行业类别确定(如××省(市)高级技工学校、××机械高级技工学校等)。
  四、高级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应与本地区、部门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相适应。办学规模一般不少于900人(每年培养高级技工一般不少于200人)。
  五、高级技工学校招收技工学校及其他具有中级技术水平的职业学校毕业生或在职职工,学习期限2至3年。
  六、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先进的教学设备、仪器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实习工厂必须保证学生训练工位,并应选择1至2个技术设备先进的企业作为学生定点实习基地。
  七、教师队伍必须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和高级技师应占教师总数的25%以上(包括从社会上聘请的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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