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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三)受赠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四)交换的房屋,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交换协议书和契证;
  (五)继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和契证。
  第三十条 房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三十一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因建制镇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补偿,并对房屋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被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服从建制镇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从建制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必须用于建制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四条 建制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建制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制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
  国家依法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制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市政公用设施。
  严禁损毁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集贸市场。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风景名胜、文物保护的法规,不得损坏、擅自占用建制镇内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破坏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
  第三十八条 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制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建制镇容貌整齐,环境清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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