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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负责编制建制镇的规划,并负责组织和监督规划的实施;
  (三)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四)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房地产管理;
  (五)负责建制镇镇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六)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
  (七)负责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八)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制镇规划由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建制镇在设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其规划应服从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
  编制建制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
  第十条 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报建制镇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人民政府在向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建制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建制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建制镇规划。确需修改时,由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建制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建制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十三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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