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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十条 部根据行业需要,适时组织专家评审立项或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承担部下达的计算机软件项目的单位,应按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定合同,并遵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开发任务。
  第十二条 软件开发单位应加强对软件开发、实施过程与成果的后期管理,确保软件成果的质量。

第三章 软件审定

  第十三条 部立项下达的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经过院(局)级审定后,必须报部审定。各单位自行开发的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计算机软件,经过院(局)级审定后可申请部级审定。
  第十四条 部级审定由部组织跨部门或单位的同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7名)组成审定委员会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并形成审定意见;院(局)级审定应组织同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5名)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并形成审定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部级审定的设计计算机软件应提交下列主要文档:
  1.技术报告(含功能、编制依据、计算机方法、数学模型、框图等);
  2.用户手册、使用说明;
  3.测试报告;
  4.用户报告;
  5.院(局)级审定意见及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软件审定委员会应在审定会前组织专家对送审软件的功能进行必要的测试,并写出测试报告。审定期间还应对重要技术数据进行现场演示并听取开发单位必要的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软件评审考核的主要指标是:
  1.软件成果正确、可靠、实用、先进、符合有关工程设计的标准规范,无产权争议。
  2.软件结构清晰,操作方便,可维护性好。
  3.软件通用性好、经济效益高,有推广应用价值。
  4.技术文档齐全。
  第十八条 部根据审定委员会的审定意见,对审定合格的软件颁发软件审定合格证书,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内予以公布,并组织推广应用。

第四章 软件的登录

  第十九条 经部审定合格的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实行软件登录制度,具体登录要求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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