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法单位的处罚证明;2.有关进口照相机的品名、型号、国别、机身号码一览表软盘资料。
第六条 申办进口照相机准销和备案的时间:
(一)进口单位在进口照相机办结报关手续后二十日内办理;
(二)生产企业在进口照相机出厂前办理;
(三)拍卖单位在进口照相机拍卖前办理。
第七条 机械工业部对已准销和备案的进口照相机,如数将准销标贴发放给申办单位;同时在五日内将备案软盘附本35份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条 申办单位应当在进口照相机销售之前,将准销标贴粘贴在每台进口照相机的明显部位。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机械工业部的备案材料及准销标贴,对进口照相机实施管理。
第十条 机械工业部对申办单位手续不全的,不予备案;对有走私贩私嫌疑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严禁未经备案和未粘贴准销标贴的进口照相机进入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未经备案和未粘贴准销标贴的进口照相机。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具体情节,予以处罚:
(一)对申办单位逾期未备案或未粘贴准销标贴的,暂扣物品,限于十日内补办手续,并处物品等值10%以上的罚款;对补办不到手续的,没收物品。
(二)对经销未经备案或未粘贴准销标贴进口照相机的,没收物品,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物品等值10-20%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伪造、买卖准销标贴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没收非法所得。
第十三条 对为经销未经备案和未粘贴准销标贴的进口照相机提供手续、证明、资金、运输工具、仓储等方便条件的,没收专用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1-3倍的罚款;无法确定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经销未经备案和未粘贴准销标贴的进口照相机的行为,除按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交由纪检、鉴定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