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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照相机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工业部关于发布
 《进口照相机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5]第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工业厅(局):
  为加强对我国照相机市场的管理,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维护进口照相机的正常流通,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和非正常进口照相机的违法行为,特制定《进口照相机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5年8月8日

             进口照相机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国照相机市场的管理,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维护进口照相机的正常流通,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和非正常进口照相机的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口照相机(含进口照相机镜头,下同)是指:
  (一)进口单位(包括收购华侨合法带进和接受捐赠物资的部门,下同)直接进口的照相机。
  (二)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进口照相机。
  (三)生产企业以进口零部件组装,依法使用国外商标,并准许其内销的照相机,视同进口照相机。
  第三条 凡进入国内市场的进口照相机,实行市场准销审核和机身号码备案(简称准销和备案,下同)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机械工业部负责进口照相机进入国内市场的准销和备案工作。
  第五条 申办进口照相机准销和备案的单位,应当出具以下原始资料:
  (一)进口单位
  1.海关核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税单》;2.商检局核发的《进口商品检验证明》;3.有关进口照相机的品名、型号、国别、机身号码一览表软盘资料。
  (二)生产企业
  1.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2.内销产品所含减免税进出口材料的补税手续或进口材料的海关《税单》;3.杭州照相机机械研究所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国产化鉴定证书;4.有关内销进口照相机品名、型号、国别、机身号码一览表软盘资料。
  (三)拍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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