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大汶口遗址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计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9]1503号)
山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大汶口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请示》(鲁文物〔2009〕8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编制大汶口遗址保护规划。
二、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联合专业考古研究单位,在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和实地勘察及全面把握已有考古工作资料的基础上,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做好大汶口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文物本体保护与遗址环境保护并重,并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与沟通,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