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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由第一承担单位及时汇总后全额上缴,由财务司按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责令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渠道归还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并按第六十八条规定限制以后项目申报资格。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六十一条 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以及监督管理应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战略。
  第六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成果应及时申请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十三条 项目形成的成果及知识产权,由研发单位依法享有和管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保留使用和开发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项目形成的专著、论文等成果应标注“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资助”。需要以英文进行标注时,应标注“Special Fund for Agroscientific Researchin the Public Interest”。
  第六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技术产品、技术模式、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经相关程序审定后,由科技教育司予以发布,供各级产业管理部门和技术推广部门使用。

第八章 信用管理

  第六十六条 根据年度评议、项目验收、绩效考评结果和公示反馈情况,农业部分别对第一承担单位、协作单位、首席专家和项目参加人员建立信用记录,并以此作为以后项目立项管理和滚动支持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 对项目执行成效显著、项目经费管理得力的第一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首席专家,在下一轮项目安排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十八条 对执行中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相关第一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和首席专家五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六十九条 执行过程因人为因素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建议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执行全过程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安排、执行进度、技术保障的监督检查,财务部门负责经费开支的审核监督,保障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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