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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十二条 项目验收申请应包括如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验收自评估报告;
  (四)项目财务审计报告及设备采购表;
  (五)项目成果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成果应用报告;
  (六)执行专家组审议意见。
  第五十三条 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以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财务审计备选机构,由第一承担单位从中选聘开展财务审计工作。审计费用由第一承担单位从项目经费有关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五十五条 财务审计完成后,财务司组织开展财务验收,财务验收组由3名财务专家组成;科技教育司会同有关行业司局组织开展业务验收,业务验收组由7-9名行业专家组成,其中来自技术用户代表不得少于50% ;财务验收组与业务验收组同期进驻共同开展工作。验收费用由农业部从相关业务管理经费中支付。
  第五十六条 项目预算管理及经费支出符合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通过财务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指标要求完成的,通过业务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5% ;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首席专家、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五十八条 因如下情形导致财务验收或业务验收未通过的,可以在首次验收后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由第一承担单位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一)所提供财务资料及业务资料不足、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
  (二)项目的财务资料及业务资料、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整理归档,导致验收工作难以开展的;
  (三)存在研究过程或成果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尚未解决,以及财务收支存在重要未结账款的;
  (四)存在本细则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但情节较轻微、可以整改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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