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照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和使用方式,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二)参照项目预算书模式以及规定的支出科目编制明细支出预算,作为委托服务协议附件;
(三)经执行专家组审议通过后,将委托服务协议随年度预算一并报科技教育司、财务司备案;
(四)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委托服务协议以及报科技教育司、财务司备案文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十四条 协作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各年度经费额度之和,原则上应与该单位总预算批复额度一致。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所核减的经费额度,由第一承担单位冻结管理,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项目总预算(含各项目承担单位总预算)、项目年度预算总额的调整应由第一承担单位以正式文件报科技教育司,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务司,由财务司报财政部批准。
(二)项目经费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三)项目经费中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的预算,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 10% ,或超过10% 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并及时向第一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报告;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 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经执行专家组审议通过后,由第一承担单位报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审批。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首席专家和细化任务主持人变更或调动单位的,原则上不调整经费预算,按第三十二条规定报批后,由首席专家和细化任务主持人在原项目承担单位支配经费。
第四十六条 第一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组织编制项目经费年度决算,科技教育司审核汇总后报财务司,财务司按规定报送财政部。
第四十七条 除按第四十四条规定由第一承担单位冻结管理的经费额度外,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协作单位承担的细化任务因故终止,相应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报送科技教育司。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农业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农业行业科研专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单位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
第五十条 专项实施中所需的仪器设备应当尽量采取共享方式取得。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五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由第一承担单位向科技教育司、财务司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因故不能按规定的执行期完成的,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验收,报科技教育司审批;未获批准的项目仍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在规定的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既未提出验收申请又未申请延期验收的,对第一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