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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实行绩效考评制度。项目执行期间及完成后,可根据需要由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及相关行业司局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包括实施过程考评和完成结果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遴选项目承担单位、改进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实行公示制度。除有保密要求外,项目承担单位、首席专家、研究内容、年度进展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成果通过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网络管理平台及其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根据年度评议、绩效考评相关结果及公示反馈核实情况,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可酌情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核减经费额度、终止项目或终止部分细化任务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第一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除牵头负责项目实施外,还应以项目为载体,逐步构建本领域技术研发体系。主要任务包括:
  (一)搜集、整理本领域国内外技术研发进展、技术人才和研发机构、基础设施、研究成果、主要产品等信息,建立数据库,定期更新,实现共享;
  (二)跟踪先进国家科研进展,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领域世界最新科研动态;
  (三)注重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经费开支范围严格按照《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第一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负首要责任,协作单位及相应细化任务主持人对所安排经费的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 第一承担单位接到农业部按第二十三条 规定下达的项目总预算后,应将各协作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的总预算及各支出科目的经费总额度,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各协作单位。
  第四十一条 农业部按第二十四条规定下达的项目年度预算,明确各项目当年安排经费总额度,并按相应预算渠道全部下达至第一承担单位。第一承担单位为农业部所属预算单位的,项目年度资金由第一承担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办理零余额账户请款手续;第一承担单位为非农业部所属预算单位的,项目年度资金由财务司拨付第一承担单位基本账户。
  第四十二条 第一承担单位接到下达的项目年度预算后,应根据项目总预算、任务书以及按 第三十六条规定采取的处理措施,确定各协作单位的年度预算(含各支出科目的经费额度),经执行专家组审议通过后,报科技教育司、财务司备案,并据此向协作单位拨付资金。
  第四十三条 除第一承担单位按第四十二条规定向协作单位拨付资金外,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向其他单位转拨资金。确因执行项目任务之需,必须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并安排相应经费的,原则上在项目承担单位实行报账制;特殊情况下必须拨付资金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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