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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推进城市群集约发展和环境保护
  (一)统筹研究落实城市群土地利用政策。在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按照“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和质量有提高”的要求,探索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多种途径和方式,盘活城市群内现有土地资源,缓解用地供需矛盾。加快荒地、污染地改造,在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对受污染特别严重、难以整治的耕地,经法定部门认定不宜继续作为耕地利用的,依法予以调整,污染区域建设使用土地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有关程序。在城市群试点地区总结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经验,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制定鼓励城市群开展建设用地整理的政策,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建立土地节约集约评价、考核体系和奖励制度。
  (二)加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材,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在城市群率先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经济发展方式。依法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建设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工业园区,以企业为主体,着力培育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在更大范围内推动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
  (三)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研究制定综合性环境功能区划,探索“分区管理、分类指导”的环境管理新思路,建立水陆一体化、区域一体化的环境功能分区体系,配套相应政策,指导城市群环境保护。强化产业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准入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标准的约束作用,引导社会经济合理布局。加大对受污染农用地的综合整治力度,加强水系、水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和综合治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线管制制度,加强城市绿地、森林、草地、湿地等生态用地保护。把城市群重大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项目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并给予相应支持。加强城市群内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配套管网,提高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强化水资源论证制度、水功能区管理制度,加强城市近郊开山采石、取土、挖沙的管理,禁止滥采乱挖,有效控制水土流失。
  七、加大对城市群发展的政策支持
  (一)支持城市群在重大改革领域先行先试。围绕推动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允许城市群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国有企业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制等方面先行先试。按照经济发展要求,适当调整城市群内行政区划,完善城市设置,优化空间布局,增强城市功能和发展潜力。有关部门的专项改革符合城市群发展实际的,要优先放到城市群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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