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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
  落实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继续利用外经贸促进政策支持中部地区外经贸事业发展。落实支持中部地区培育股权投资机构和鼓励有条件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及区域性再担保机构的政策。适时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制定和落实金融支持中部地区发展的政策。
  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推进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继续加强中部地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开展丹江口库区生态保护综合改革试验。鼓励中部山区探索适合本地特点的科学发展新模式。增建中部地区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加快中部地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发展。支持办好中部地区投资贸易博览会、中国国际机电产业博览会和中部发展论坛。推动泛长三角、泛珠三角产业分工与合作,提升中部地区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层次,深化中部地区省际间合作,支持中部地区与西部毗邻地区开展合作,指导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地区编制区域合作规划。加快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支持中部地区规划建设一批承接产业转移重点地区。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中部六省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把任务逐级分解,强化《规划》实施的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明确实施《规划》的相关牵头司局,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帮助中部六省做好《规划》实施工作。
  (二)加强协调联动。发挥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落实好规划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中部六省要通过行政首长联席会议、政府工作协调小组等机制加强工作协调与衔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部六省要加强协调沟通,建立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的紧密合作机制,共同推进《规划》实施。
  (三)严格督促检查。中部六省要定期对各市县、省直有关部门实施《规划》情况组织督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于每年年底向我委和有关部门报送《规划》实施情况,提出进一步做好《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四)强化分析评估。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复要求,跟踪分析《规划》落实情况,评估《规划》实施效果,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落实好《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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