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调整项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对于该公司报告的日本国内销售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提出的内陆运输费用、信用费用、仓储费、装卸费等等调整主张。对于信用费用,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实地核查中提取的数据予以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对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提出的内陆运费、信用费、仓储费、装卸费、国际运费、国际保险费、出口检验费、海关关税及反倾销税等调整主张。对于信用费用,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实地核查中提取的数据予以调整;对于该公司通过位于中国的关联贸易公司出口的有关费用和利润,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材料重新进行了计算。
对于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价格,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采信该公司所报告的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价格数据。
4、比较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调查机关在公司提交的答卷等证明材料基础上,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对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在出厂价基础上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东曹株式会社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10.2%。
(三)昭和电工株式会社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昭和电工株式会社在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日本国内销售情况。复审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只有一个型号。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日本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占同期对中国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复审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日本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对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日本国内交易情况。该公司主张复审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客户包括关联和非关联最终用户或分销商。调查机关对其国内销售中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发现其中关联交易价格与非关联交易价格相差明显,该关联交易不能反映正常市场的价格水平,决定采用非关联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答卷中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数据。对该公司的财务费用数据,调查机关排除了与被调查产品生产无直接关联的营业外其他费用,调查机关接受了该公司报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制造费用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