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对于公司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的销售,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公司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关联贸易公司向非关联用户的销售,调查机关决定以关联贸易公司向非关联用户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内销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内陆保险费、佣金、回扣等调整主张。关于信用费用,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实地核查中提取的数据予以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提出的售前仓储费、内陆运费、港口装卸费、出口检验费、国际运费、国际保险费、出厂装卸费和报关代理费等调整主张。关于信用费用,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实地核查中提取的数据予以调整。
关于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采信该公司报告的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价格数据。
4、比较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调查机关在公司提交的答卷等证明材料基础上,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对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在出厂价基础上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9.9%。
(二)东曹株式会社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东曹株式会社在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日本国内销售情况。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所提供的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日本国内销售中存在等外品,而在对中国出口中则不存在这些等外品,因此将这些等外品排除在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之外。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日本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占同期对中国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复审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日本国内销售数量,无论是按销售总量还是分型号计算,均占同期对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