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程序
2005年5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其中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东曹株式会社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51%。
(一)复审申请
2009年6月8日,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氯丁橡胶的反倾销期中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的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出口的氯丁橡胶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重新计算日本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调整反倾销税税率。
(二)立案前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2009年6月12日,根据
《期中复审规则》第
十五条,调查机关就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申请事宜通知了日本驻中国使馆。
(三)立案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加大的初步证据,符合
《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及
《期中复审规则》第
六条、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四条的要求。
2009年8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5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
就复审立案事宜,调查机关通知了日本驻华大使馆和本案原申请人。
(四)应诉登记
在规定的应诉期限内,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东曹株式会社和昭和电工株式会社等三家日本氯丁橡胶生产商登记应诉。
(五)问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