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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担抽样任务的监管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抽样区域等;
  (二)承担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检验任务等;
  (三)抽检样品的种类、来源、批次、频次和检验项目等;
  (四)采样方法、抽样量、样品封装、传递和储运条件等;
  (五)检验方法标准和检验依据或其他判定标准等;
  (六)结果汇总和报送机构;
  (七)完成时间和结果报送日期。

  第九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评价与监督抽检联动机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通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通报,确定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和重点危害因素,及时开展监督抽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的区域、环节、品种、项目和频率等。

  第十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对经确认不合格的样品或按程序进行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样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一条 监督抽检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任务主要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验任务主要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根据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协助进行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出示证件和监督抽检通知书,并告知监督抽检的性质和抽样内容等。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或《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并分别加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被抽检单位公章,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在场人员签字。被抽检单位无公章或无法现场盖章的,由被抽检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无法抽取到样品的,应当由被抽检单位出具抽样未果证明。

  第十三条 抽取样品时,抽样量应当不少于检验需要量的3倍。对于均匀性较好的样品,应当现场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对于均匀性不好的样品,抽样量应当满足实验室处理分样的需要,检验前将抽取的样本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并做好分样操作记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抽样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被抽检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
  (二)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监督抽检通知书和证件等材料不齐全;
  (三)被抽检单位或抽检品种等与监督抽检通知书不一致;
  (四)抽样日期超过监督抽检通知书有效期限。

  第十五条 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如果被抽检单位仍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绝抽样说明书并签字,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抽检不合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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