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规定,自2009年度开始,一些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就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二、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公式如下:
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
三、企业集团在按照第二条所规定的方法分配亏损时,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
四、企业集团按照上述方法分配各成员企业亏损额后,应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见附件)并下发给各成员企业,同时抄送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
五、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
企业集团公司情况
| 企业集团名称
| 所在地
| 截止2008年底累计可继续结转亏损额
| 2008年
| 2007年
| 2006年
| 2005年
| 2004年
|
可继续结转亏损额
| 可继续结转亏损额
| 可继续结转亏损额
| 可继续结转亏损额
| 可继续结转亏损额
|
1
| 2
| 3
| 4
| 5
| 6
|
| | | | | | | |
成员企业情况
| 成员企业名称
| 所在地
| 截止2008年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亏损额
| 截止2008年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亏损额之和
| 各成员企业应分配亏损的比例
| 各成员企业应分配的亏损额
| 各成员企业应分配的各年度可结转弥补的亏损额
|
2008年
| 2007年
| 2006年
| 2005年
| 2004年
|
7
| 8
| 9=7/8
| 10=1*9
| 11=9*2
| 12=9*3
| 13=9*4
| 14=9*5
| 1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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