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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积极做好打击传销综合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要进一步推进地方党委、政府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动员社会各方力量,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继续深入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和“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依法查处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不断挤压传销生存空间。要进一步加强工商机关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用工作,提高打击的精确性。工商机关对参与传销违法人员要及时录入信息库,对不能掌握身份证信息的,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工商机关做好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对查处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头目和骨干分子,要建立档案。两部门要切实加强信息交流、情报互通和共享,不断提高打击传销效能。要进一步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活动的监管,督促其依法经营,严格自律,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要深刻认识和准确研判当前打击传销违法犯罪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打击传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提高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决遏制传销活动的扩散蔓延。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打击传销主力军和尖刀作用,在情报信息沟通、案件线索移交、性质认定、案件查处等方面要加强协作配合;工作中要注意加强与综治、教育、商务、宣传、工信等部门的沟通;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做好案件移送工作,配合做好起诉、审判工作,积极推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解释的出台和执行。
  (三)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在前,提前防范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研究制定相应预案,落实各项维稳措施,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遇到的问题,共同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四)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适时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的研讨和培训,深入分析工作形势,认真总结工作经验,主动研究制定对策,不断提高打击传销执法水平。
  (五)加强督查和指导。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系统内查办案件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对在案件查处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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