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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梯限速器复位有关问题的回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梯限速器复位有关问题的回复
(质检特函〔2010〕40号)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电梯新检规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中反映的部分厂家生产以及部分在用的通过甩块和棘爪动作的电梯限速器,不能满足《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附件A中2.11(2)规定的:“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的要求,经参照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GB7588第024号标准解释单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意见,并经我局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限速器和安全钳发生动作,应属于电梯的严重故障,因此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复位,专业人员应掌握和了解完整的复位过程。在采取了下述措施后,此类限速器动作后复位过程中的剩余风险是可以接受的,可不采取其他的措施。
  二、此类限速器的制造商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将限速器的复位步骤告知用户,如果在用电梯限速器的使用说明书中还没有复位操作说明内容的,应予以补充完善。如用户、维护保养单位及检验单位需要这类限速器复位操作的明示说明,限速器制造商应免费提供。今后出厂的此类限速器上应有复位操作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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