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地应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办〔2009〕25号)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全面检查辖区内国控企业的监测口规范化、监测站房建设与设备安装情况,对于不满足要求的,要逐一列出整改方案,督促排污单位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监测口和监测站房不满足要求的,视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有效性审核。
四、各地应按照《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规定,利用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对于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虽安装了自动监测设备但监督考核不合格的排污单位,用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其排放量。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且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排污单位,暂按物料衡算或产品系数法核定排污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核定、汇总辖区内当年国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流量(水量)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我部。
五、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环境保护部的统一安排,按照《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的通知》(环办便〔2007〕13号)相关要求,既要加强对环境保护部门从事有效性审核工作人员的培训,同时也要协助相关培训机构认真组织辖区内国控企业相关人员参加有效性审核培训,深入学习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数据传输等专业知识,提升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营管理水平,提高排污企业环保人员整体素质。
六、各地要切实做好有效性审核工作,上级环保部门要对下级环保部门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总量核查结果中。各环保督查中心要采取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环办〔2009〕148号)的规定,对各地区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订和执行、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主要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情况;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情况;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核发情况;国控企业相关人员获得有效性审核培训合格证书情况和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情况)以及能力建设情况加强日常督查,并将有关督查情况及时报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