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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2009年7月以来,各地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积极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以下简称“有效性审核”)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目前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建设管理、监督考核和数据使用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如设备安装、验收和联网进度滞后,有效性审核工作尚未开展等。为了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要依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监督考核;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环办〔2010〕25号)核发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同时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也要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有效性审核工作。

  二、各地要以日常现场监督考核方式为主,结合不定期考核监督、用户满意度评价等多种方式严格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运营市场,对设备不能满足认证产品质量要求的,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营不达标的,对协助排污企业弄虚作假的设备供应商、社会化运营商予以通报,并实施严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责令退出市场。同时,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要按照《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撤销其所获全部认证证书,并责令停止使用认证标志,该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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