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验收办法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2010年3月9日印发 国调办征地[2010]19号)
第一条 为做好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验收工作,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根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和《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干线工程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阶段的征迁安置验收工作。
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阶段的征迁安置验收有关事宜,待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事宜明确后,再行明确。
第三条 征迁安置验收一般应在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前完成。
征迁安置验收工作应以设计单元为单位组织开展。多个设计单元工程一并实施征迁安置的,可按实施范围进行验收,但在时间安排上,应服从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的总体要求,征迁安置财务决算应以设计单元为单位进行。
第四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对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阶段征迁安置验收的监督。
省级征迁安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征迁安置工作的验收,项目法人参与。
第五条 验收由省级主管部门主持,与地方政府、项目法人、有关单位(部门)的代表以及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
第六条 征迁安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责任书、批复的设计单元初步设计报告及变更报告、投资与任务包干协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迁安置实施方案等。
第七条 征迁安置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征迁安置补偿资金完成兑付,征用地手续办理完毕,征迁安置实施方案规定的任务完成,征迁安置财务决算完成,有关市、县完成自验收,征迁安置档案通过验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