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遗留含镭废物再包装、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批复
(国核安发[2010]114号)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七五〇所<遗留含镭废物再包装、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请示》(中核安发〔2010〕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系七五〇所退役过程中产生的被镭和钍等放射性核素污染混凝土(90%)和少量玻璃器皿、小件金属、土壤、塑料碎块等固体废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遗留含镭废物再包装、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一、我局同意你公司以特殊安排的形式实施七五〇所遗留含镭放射性废物运输活动,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运输次数为1次。
二、七五〇所遗留含镭放射性废物是采用200L钢桶包装,共有47桶,为了保证密封性,将在运输前增加一层厚度为2mm的不锈钢密封再包装桶。运输时废物桶装入两个在II型钢箱,一个装载25个废物桶,另一个装载22个废物桶。II型钢箱不能满足B(U)型货包事故工况下的设计要求。为弥补运输容器不足,你公司增加了技术和管理措施,以提高运输安全水平,符合特殊安排的要求。
三、你公司应负责废物再包装、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责任,认真做好具体工作承担单位的协调和责任划分。该活动涉及到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七五〇所、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两家单位,其中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七五〇所负责待运废物的回取、再包装和启运点的装载工作,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负责组织运输和废物接收。
四、在实施运输前,你公司应委托辽宁省核安全局对货包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将辐射监测报告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五、在实施运输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报告书》的各项承诺以及七五〇所遗留含镭放射性废物限值和条件(见附件),认真落实特殊安排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如对《报告书》内容做出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报我局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