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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09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被责令限期整改、暂停产品免检备案的企业,应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撤销产品免检备案。
  被撤销产品免检备案的企业,自公布撤销之日起,自动撤销产品的免检备案。
  获得免检备案的产品,应当在出厂之日起2年内办理注册登记;超过2年的,应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四、附则
  (一)中介机构负责提出参与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后,对机构及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备案。
  (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涉及的各类记录(如计划、报告等)由中介机构存档。
  (三)车辆生产企业应当:
  1.在管理层指定生产一致性负责人,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在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3.对样车(样件)进行确认;
  4.配合提供各类资料、信息和相关资源;
  5.对在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
  (四)承担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技术性工作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如有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相关委托业务直至撤销对其委托。
  (五)从事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表:1.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申请书
  2.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表

  附表1:
  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申请书

  申请企业:          
  填表日期 :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请予受理。
  2.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无误。
  3.本企业自愿遵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4.本企业承诺满足《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中“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申请条件的要求,所有整车产品全部列入申请范围。
  5.本企业自愿提供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所需的任何信息、资料和产品,并积极配合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6.本企业保证按要求交纳相关费用。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企业名称(盖章):

申请类别:

□首次申请  □期满再申请  □生产条件变化  □产品变更扩展

□新增产品  □暂停申请恢复 □撤销重新申请  □其他: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股份公司 □其他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一致性负责人:

职务:

电话: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质量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情况

已通过

质量体系名称

 

发证机构名称

 

取证时间

 

证书编号

 

未通过

计划通过时间

 

企业简介(企业历史、资产、人员、生产条件、《公告》产品情况、与一致性相关的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注:摩托车申请企业及每个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受委托加工企业各填写一份。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申请车型目录

  企业名称:

序号

产品型号

商标

生产地点

对应生产线

对应检测线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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