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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09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了解企业有关产品的技术来源、《合格证》发放和出厂车辆信息上传管理、车辆识别代号(VIN)备案及使用、子公司(分公司)设立等情况。
  (2)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
  按照《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表》(见附表2)审查企业在技术管理、采购、生产、检验等过程中是否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以及《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是否有效执行。
  (3)整车生产场地及配置核查
  核查车辆产品批量生产时的地址与《公告》地址的一致性;核查现场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要总成和零部件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生产企业等信息与《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内容的一致性。
  (4)整车检测线审查
  审查检测线能否完成新车注册登记所有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中规定的线内和线外检验项目)。
  审查检测线检测能力是否与生产批量相适应;检测线的布局是否合理;设备、仪器的准确度是否满足被测参数的要求;设备、仪器的检定、校准状况及标识;审查检测线管理文件的制定及实施等。
  在检测线终端应建立计算机处理控制系统,能自动显示、打印和存储检测线内检测的数据和结果,检测数据应满足五年以上存档的要求。
  (5)在生产现场或成品库抽取样车再上线检查
  从企业自检合格的成品车中随机抽取样车,重新进行检测线覆盖项目的检测。当某种型号的样车某项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进行一次相同项目检验;当加倍抽样的样车均合格时,则判定该项目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6)关键总成和零部件的强制性检验
  关键总成和零部件的强制性检验项目由现场检查组根据产品特点、企业生产情况和市场反馈信息来确定。检查组抽取总成和零部件样品,委托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抽取的样品封样后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的检测机构。
  3.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的程序
  中介机构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在市场销售环节或企业成品库随机抽取样车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抽样时须覆盖企业每种商标以及主要结构型式的车辆;抽取的样车封样后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的检测机构,对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进行评价或检验。
  4.判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检查结论为“不通过”,否则,检查结论为“通过”:
  (1)企业在执行产业政策及行业管理规定方面出现违法、违规或不符合情况。
  (2)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出现否决条款不符合,或一般条款的不符合率超过20%。
  (3)整车生产场地及配置核查不符合,对产品一致性产生影响。
  (4)在生产现场或成品库抽取样车再上线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5)关键总成和零部件的强制性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6)产品一致性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未通过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企业,经认真整改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5.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向中介机构提交检查报告(包括企业质量体系、产品检测情况等内容)。中介机构对检查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后,将检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介机构提交的检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办理免检备案,备案产品在办理车辆登记时可申请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四)免检备案的变更管理
  1.已经获得免检备案的产品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场地变化、产能变化、主要生产过程及加工方式变化、关键生产设备变化、检测线变化等),对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时,需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情况进行补充检查或重新检查。
  2.已经获得免检备案的产品发生变化,涉及《公告》变更或扩展时,需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按《公告》管理相关要求申请变更或扩展,获得《公告》批准的变更或扩展的产品可自动获得免检备案,但该产品将作为今后跟踪评价的重点。
  3.企业的产品已经获得免检备案,若企业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且能够满足新产品增加所带来的扩大生产能力和检验能力的要求时,获得《公告》批准的同类新产品可自动获得免检备案,但该产品将作为今后跟踪评价的重点。
  (五)跟踪评价
  1.产品免检备案自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四年,到期自动终止,企业可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接受检查。
  2.有效期内,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
  3.有效期内,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对已经获得产品免检备案的企业进行一次跟踪评价,必要时也可随时进行抽查。
  4.对于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获得免检备案的企业及产品,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可以进行一次跟踪评价,以确认产品是否可以继续保持免检备案。
  (六)整改、暂停或撤销
  获得产品免检备案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其部分或全部产品免检备案:
  1.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不能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
  2.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公告》、《合格证》、VIN等相关管理规定;
  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4.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
  5.在跟踪评价中发现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存在问题,对产品一致性产生影响;
  6.在跟踪评价中发现产品一致性不符合要求,如产品安全、环保、节能等不能满足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或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不一致等;
  7.国家相关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严重问题;
  8.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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