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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09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二)所执行的标准
  《保证计划》所覆盖车辆产品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法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
  (三)产品描述
  1.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企业《保证计划》所覆盖车辆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2.自制件、外购件清单
  主要是与《公告》产品参数、配置和性能等一致性要求有关的总成部件(或系统)的清单,包括总成部件的名称、型号(或图号、零件号)、生产企业名称等。
  (四)有关产品一致性的控制措施
  原材料与外购件采购过程、自制件生产过程、装配过程等过程控制文件。
  (五)有关生产和检验测量设备的控制措施
  生产和检验测量设备台帐、设备管理制度文件。
  (六)有关人员能力、资格的控制措施
  与生产一致性相关人员的能力、资格要求等控制文件。
  (七)有关检验的控制措施
  与产品生产过程相关的各类检验或检查的内容、方法、频次、偏差范围、结果分析、记录及保存的控制文件。特别是与整车出厂检验相关的控制文件。
  (八)有关《合格证》管理的措施
  《合格证》发放、出厂车辆信息上传等的控制文件。
  (九)恢复措施
  当产品在生产、销售、使用中出现与一致性相关的问题时,为恢复生产一致性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原因分析、不合格品处理及追溯、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
  (十)生产一致性的自我检查措施
  1.产品一致性的自我检查措施
  产品一致性自查控制要求文件,包括产品范围确定、检验项目的内容、依据、方法、频次及问题处理等内容。
  2.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自我检查措施
  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自查控制要求文件,包括内容、范围、实施及问题处理等内容。
  (十一)其他要求
  1.《保证计划》可以是上述(一)至(十)内容的文件汇编,也可以是上述(一)至(十)内容的文件检索目录。
  2.文字描述要清晰、明确,可用列表、简图、照片等直观方法表达。
  3.《保证计划》要有编号、版本号,编制日期。
  4.要有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
  5.《保证计划》更改时要有记录。
  6.《保证计划》要有存档、更改、作废、销毁等控制要求。
  三、《保证计划》调整与存档的要求
  当车辆产品的制造过程、生产环境等发生变化时,车辆生产企业应适时调整《保证计划》,所有《保证计划》(含过期作废版本)应存档、备查。
  《保证计划》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其所覆盖车型《公告》撤销后十二个月。

  附件2:
《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
编制要求

  一、要求
  《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以下简称《年报》)是车辆生产企业编制、执行和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以下简称《保证计划》)的年度总结。
  《年报》应如实、全面、准确地记录生产一致性管理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说明其原因、处理及追溯结果、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等。
  二、《年报》的内容
  (一)综述
  企业基本情况概述,年度生产销售情况,国家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法规的执行情况,《合格证》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国家相关部门对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等。
  (二)总结
  1.对照《保证计划》,逐项总结生产一致性管理所开展的工作。
  2.产品在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方面的主要改进和提高的结果等。
  (三)《保证计划》的变更
  1.《保证计划》中的控制要求和检验方法等的修改、调整和增补情况。
  2.《保证计划》变更后实施效果的评价。
  (四)生产一致性自我检查结果
  1.产品一致性自查报告。
  2.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自查报告。
  (五)其他要求
  1.文字描述要清晰、明确,可用列表、简图、照片等直观方法表达。
  2.《年报》要有编号、版本号,编制日期。
  3.要有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
  三、时间要求
  车辆生产企业应在每年4月1日前完成上年度《年报》编制工作并存档、备查。
  《年报》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附件3: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规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科学、准确、公正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确认车辆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否满足一致性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管理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
  (一)要求
  1.被抽查车辆的实测技术参数应与《公告》发布参数一致,标准规定有误差要求的按标准要求,没有误差要求的应符合《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2.被抽查车辆的配置应与《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一致(含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备案参数的补充或者变更)。
  3.被抽查车辆的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对标准有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按标准规定的生产一致性要求进行检验、判定。
  (2)对标准没有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按型式试验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判定。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进行加倍抽样;如加倍抽样的样品均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符合要求,否则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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