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以及商务部组织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阶段性审核验收情况,对符合要求的城市予以支持并确定支持金额,由财政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各级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
3、省级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财政部、商务部将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工作要求。
各省份财政、商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择优选择试点城市,尽快制定并上报本省份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点城市财政、商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积极引导本地优秀企业参与,项目安排情况要向社会公示,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并提高使用效率。各省份及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二、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重点支持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园区、企业)建设和升级改造,主要包括:基地道路、物流、供水供电、货场、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及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的软件开发、运行维护、设备购置、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的方式:对于投资规模较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新建项目及年度贷款额度较大的更新改造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改、扩建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支持标准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
(二)管理程序
1、各省份财政、商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于2010年8月31日前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项目。申报方案内容应包括: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的项目安排可行性分析、项目安排、实施载体、投资总额、资金配套情况、申请中央财政支持额度、资金管理办法等。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每省份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
2、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并确定支持金额,由财政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3、省级商务、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财政部、商务部将适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