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建[201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2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9]4号)等文件规定,2010年财政部、商务部决定支持部分城市开展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并支持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重点支持部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以龙头企业为实施载体,建设标准化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拆解中心(包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等,打造稳定、高效、环保的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并鼓励试点城市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新型模式。支持标准原则上每个城市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

  (二)组织实施程序。

  1、各省份财政、商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以城市为单位(每省份选取1个试点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以本级为单位,试点城市候选名单附后)制定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于2010年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试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实施工作的总体思路、具体目标,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和模式,方案可行性分析,操作办法及实施步骤,项目安排及实施企业,投资总额、分项目投资额、已落实和拟落实的地方资金配套情况、申请中央财政支持额度,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