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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关于组织申报家政服务业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组织专家对试点方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符合要求的城市予以支持并确定支持金额,由财政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各级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

  3、省级商务、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财政部、商务部将适时对试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工作要求。

  试点省份财政、商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尽快制定并上报本省份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方案。试点城市财政、商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积极引导本地优秀企业参与试点,项目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并提高使用效率。各省份及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二、家政培训项目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开展家政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定额补助。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会同商务、工会部门确定。

  (二)管理程序。

  1、制订操作方案。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地区资金使用管理的操作方案,明确支持标准、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具体程序和所需材料等具体要求。于本通知下发2个月内将实施方案及项目安排意见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2、拨付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在确定实施方案及项目安排后,按规定程序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3、项目验收。各省级商务、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

  各省份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方案制定及项目申报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与财政部、商务部联系。

  财政部 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23 68552794(传真)

  商务部 财务司 010-65198659 65197974(传真)

  商贸服务司     010-85093780 85093782(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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