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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关于组织申报家政服务业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关于组织申报家政服务业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建[201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带动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精神,2010年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并支持开展家政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选择部分家政服务工作基础较好的地级以上城市(见附件1)开展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重点支持:

  1.已建立“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的试点城市积极采用三网融合新技术,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升级技术服务系统,整合服务资源,丰富服务内容,增加加盟企业数量,扩大网络覆盖面,科学实施运营管理;尚未建立“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的试点城市高标准新建网络中心。

  2.支持一批管理规范、经营良好的龙头家政企业加快连锁门店建设;加快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培训实操教室、保洁设备、烹饪设备等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3.试点城市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新型模式。

  4.支持标准原则上每个城市不超过200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

  (二)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1、相关省份财政、商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以城市为单位制定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方案,于2010年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商贸服务司)。试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具体目标,体系建设和完善的具体内容和模式,保障措施及预期效果,方案可行性分析,操作办法及实施步骤,项目安排及实施企业,投资总额、分项目投资额、已落实及拟落实的地方资金配套情况、申请中央财政支持额度,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建设、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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