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印发《全国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试验区、专项试点城市阶段性(2009年-2010年)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西部地区脱贫率:2010年≥65%,得2分;<65%,得1分
  27.城镇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 (2分)
  已有城镇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和措施,得2分
  没有城镇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和措施,不得分
  28.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 (2分)
  东部地区完成率:2010年≥80%,得2分;<80%,得1分
  中部地区完成率:2010年≥70%,得2分;<70%,得1分
  西部地区完成率:2010年≥60%,得2分;<60%,得1分
  29.残疾人托养服务 (3分)
  东部地区覆盖率:≥50%,得3分;≥35%,得2分;<35%,得1分
  中部地区覆盖率:≥40%,得3分;≥25%,得2分;<25%,得1分
  西部地区覆盖率:≥30%,得3分;≥15%,得2分;<15%,得1分
  30.无障碍环境建设 (3分)
  有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方案、计划)和措施,得 1分;没有,不得分
  2010年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无障碍改造完成率:
  ≥60%,得0.5分;<60%,不得分
  有信息和交流无障碍规划(方案、计划)和措施,得0.5分;没有,不得分
  县(市、区)已建有声读物公共场所比例:
  东部地区比例:≥60%,得0.5分;<60%,不得分
  中部地区比例:≥45%,得0.5分;<45%,不得分
  西部地区比例:≥30%,得0.5分;<30%,不得分
  县(市)电视台已开设手语节目的比例:
  东部地区比例:≥50%,得0.5分;<50%,不得分
  中部地区比例:≥40%,得0.5分;<40%,不得分
  西部地区比例:≥30%,得0.5分;<30%,不得分
  31.残疾人法律救助(2分)
  有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方案(计划),得1分;无,不得分
  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得1分;无,不得分
  综合指标说明:
  (1)综合指标共9项,共计29分,其中:权重5分指标1项,占5分;权重4分指标3项,占12分;权重3分指标2项,占6分;权重2分指标3项,占6分。
  (2)指标32、指标35、指标36、指标37涉及到“两个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基础设施建设和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等内容,指标权重分别为5分或4分。指标34、指标39涉及到社会慈善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的情况和摸清残疾人底数等内容,故权重各3分。指标33、指标38、指标40反映基层组织建设、残疾人的经济地位与生活水平等内容,故权重各2分。各项指标中对2012年计划数暂不纳入权重分配范围。
  (3)权重以比例计算的指标,考虑到东、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工作的基础和条件,在权重分配中分别提出不同标准。现各项指标权重是依据《2009年全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和江苏、湖北、陕西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定。
  32.省(市)政府财政预算资金投入残疾人事业的额度,年增长幅度 (4分)
  增长幅度:≥20%,得4分;≥15%,得3分;≥10%,得2分;<10%,得1分
  33.省(市)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制度性安排 (2分)
  按国家规定留存省(市)本级福利彩票资金,已有制度性安排用于残疾人事业,得1分;没有制度性安排,不得分
  按国家规定留存省(市)本级体育彩票资金,已有制度性安排用于残疾人事业,得1分;没有制度性安排,不得分
  (注:福彩、体彩用于残疾人事业的比例暂不计分)
  34.社会慈善资金资助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额度,增长幅度 (3分)
  东部地区增长幅度:≥10%,得3分;≥8%,得2分;<8%,得1分
  中部地区增长幅度:≥7%,得3分;≥5%,得2分;<5%,得1分
  西部地区增长幅度:≥5%,得3分;≥3%,得2分;<3%,得1分
  35.发挥社会服务机构作用 (4分)
  有准入制度,得1分;没有,不得分
  有管理制度,得1分;没有,不得分
  有评估标准,得1分;没有,不得分
  有政策措施,得1分;没有,不得分
  36.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规划(方案)(5分)
  有康复人才培养规划(方案),得1分;没有,不得分
  有特教师资人才培养规划(方案),得1分;没有,不得分
  有残疾人就业指导人才培养规划(方案),得1分;没有,不得分
  有托养护理专业人才培养规划(方案),得1分;没有,不得分
  有信息化技术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规划(方案),得1分;没有,不得分
  37.残疾人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4分)
  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方案、计划)、建设标准和措施,得2分;没有,不得分
  东部地区县级基础设施达标率:≥60%,得2分;<60%,不得分
  中部地区县级基础设施达标率:≥45%,得2分;<45%,不得分
  西部地区县级基础设施达标率:≥30%,得2分;<30%,不得分
  38.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2分)
  有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规划(方案、计划),得1分;
  没有,不得分
  东部地区达标率:≥95%,得1分;<95%,不得分
  中部地区达标率:≥90%,得1分;<90%,不得分
  西部地区达标率:≥85%,得1分;<85%,不得分
  39.发放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 (3分)
  有发放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方案(计划)和措施,得1分;没有,不得分
  东部地区发放率:≥95%,得2分;<95%,不得分
  中部地区发放率:≥90%,得2分;<90%,不得分
  西部地区发放率:≥85%,得2分;<85%,不得分
  40.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当地平均水平的差距 (2分)
  东部地区比例:≥75%,得2分;<75%,得1分
  中部地区比例:≥60%,得2分;<60%,得1分
  西部地区比例:≥45%,得2分;<45%,得1分
  共建内容说明:
  (1)根据中国残联与试验区、专项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签定的共建协议内容,按先行先试的要求和当地提供的“两个体系”建设试验区、专项试点城市阶段性(2009年-2010年)工作试验报告及附件(规划或方案、相关制度、文件、计划、名单等),评估组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打分,在指标权重外,另加0-10分,列入评估总分(不列入权重内的合计分)。
  (2)通过试验区、专项试点城市阶段性(2009年-2010年)评估,及时掌握当前“两个体系”建设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从而加强分类指导,进一步推动全国范围的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全面启动,故暂不作考核评比的依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