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部地区比例:≥90%,得3分;≥80% ,得2分;<80%,得1分
中部地区比例:≥85%,得3分;≥75% ,得2分;<75%,得1分
西部地区比例:≥80%,得3分;≥70% ,得2分;<70%,得1分
9.城镇残疾人得到医疗救助的比例 (3分)
东部地区比例:≥90%,得3分;≥80% ,得2分;<80%,得1分
中部地区比例:≥85%,得3分;≥75% ,得2分;<75%,得1分
西部地区比例:≥80%,得3分;≥70% ,得2分;<70%,得1分
10.农村残疾人得到医疗救助的比例 (3分)
东部地区比例:≥90%,得3分;≥80% ,得2分;<80%,得1分
中部地区比例:≥85%,得3分;≥75% ,得2分;<75%,得1分
西部地区比例:≥80%,得3分;≥70% ,得2分;<70%,得1分
11.城镇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2分)
东部地区比例:≥95%,得2分;≥90%,得1分;<90%,不得分
中部地区比例:≥90%,得2分;≥85%,得1分;<85%,不得分
西部地区比例:≥85%,得2分;≥80%,得1分;<80%,不得分
12.城镇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分)
已开展城镇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得2分
未开展城镇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得分
13.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 (3分)
东部地区参保率:≥95%,得3分;≥85% ,得2分;<85%,得1分
中部地区参保率:≥90%,得3分;≥80% ,得2分;<80%,得1分
西部地区参保率:≥85%,得3分;≥75% ,得2分;<75%,得1分
14.城镇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2分)
东部地区参保率:≥95%,得2分;≥85%,得1分;<85%,不得分
中部地区参保率:≥90%,得2分;≥80%,得1分;<80%,不得分
西部地区参保率:≥85%,得2分;≥75%,得1分;<75%,不得分
15.城镇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2分)
东部地区参保率:≥95%,得2分;≥90%,得1分;<90%,不得分
中部地区参保率:≥90%,得2分;≥85%,得1分;<85%,不得分
西部地区参保率:≥85%,得2分;≥80%,得1分;<80%,不得分
16.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 (2分)
东部地区参合率:≥97%,得2分;≥92%,得1分;<92%,不得分
中部地区参合率:≥95%,得2分;≥90%,得1分;<90%,不得分
西部地区参合率:≥93%,得2分;≥88%,得1分;<88%,不得分
17.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专项补贴制度 (2分)
设区的市已建立生活专项补贴制度,得1分;未建立,不得分
县(市、区)已建立生活专项补贴制度,得1分;未建立,不得分
18.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2分)
设区的市已建立护理补贴制度,得1分;未建立,不得分
县(市、区)已建立护理补贴制度,得1分;未建立,不得分
公共服务说明:
(1)公共服务共13项指标,计30分,其中:权重3分指标4项,占12分;权重2分指标9项,占18分。
(2)指标20、指标21、指标29、指标30涉及到城乡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和社会环境等内容,是当前和今后残疾人工作的重点之一,故每项指标权重3分。指标19、指标22、指标23、指标24、指标25、指标26、指标27、指标28、指标31反映残疾人教育服务、住房保障、就业和扶贫、法律救助等方面的制度性安排,同时考虑到部分工作正处在起步阶段,故每项指标权重2分。各项指标中对2012年计划数暂不纳入权重分配范围。
(3)权重以比例计算的指标,考虑到东、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工作的基础和条件,在权重分配中分别提出不同标准。现各项指标权重是依据《2009年全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和江苏、湖北、陕西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定。
19.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制度性安排 (2分)
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得1分;未纳入,不得分
有政策保障措施,得0.5分;没有,不得分
有督导考核内容,得0.5分;没有,不得分
20.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覆盖率 (3分)
东部地区覆盖率:≥80%,得3分;≥50%,得1.5分;<50%,不得分
中部地区覆盖率:≥65%,得3分;≥40%,得1.5分;<40%,不得分
西部地区覆盖率:≥50%,得3分;≥30%,得1.5分;<30%,不得分
21.0-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比例 (3分)
已建立残疾儿童筛查报告制度,得0.5分;未建立,不得分
已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得0.5分;未建立,不得分
东部地区比例:≥60%,得2分;≥50% ,得1分;<50%,不得分
中部地区比例:≥45%,得2分;≥35% ,得1分;<35%,不得分
西部地区比例:≥30%,得2分;≥20% ,得1分;<20%,不得分
22.贫困残疾人免费适配基本辅助器具比例 (2分)
东部地区比例:≥60%,得2分;≥55%,得1分;<55%,不得分
中部地区比例:≥55%,得2分;≥50%,得1分;<50%,不得分
西部地区比例:≥50%,得2分;≥45%,得1分;<45%,不得分
23.残疾人教育服务的制度性安排 (2分)
有规划(方案、计划),得1分;没有,不得分
有政策保障措施,得0.5分;没有,不得分
有督导考核内容,得0.5分;没有,不得分
24.学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在学率 (2分)
东部地区在学率:2010年比例≥96.8%,得2分;<96.8%,得1分
中部地区在学率:2010年比例≥88.5%,得2分;<88.5%,得1分
西部地区在学率:2010年比例≥74%,得2分;<74%,得1分
25.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率 (2分)
东部地区登记失业率:2010年比例≤16.1%,得2分;>16.1%,不得分
中部地区登记失业率:2010年比例≤13.3%,得2分;>13.3%,不得分
西部地区登记失业率:2010年比例≤11.6%,得2分;>11.6%,不得分
26.农村残疾人脱贫率 (2分)
东部地区脱贫率:2010年≥90.5%,得2分;<90.5%,得1分
中部地区脱贫率:2010年≥81%,得2分;<81%,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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